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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柳某某、余某某等开设赌场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19〕2975号 

被告人柳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4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镇平县********第六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1月2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后经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月4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余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0271976********,侗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怀化市芷江侗族自治县**镇**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1月2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后经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月4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黄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322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南县**镇**街,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1月2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后经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月4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龚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21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南县**镇**村**村**,曾因犯抢劫罪于2005年2月12日被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2007年1月11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龚某甲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1月2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后经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月4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82198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1月2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后经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月4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6197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1月2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后经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月4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黄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4221986********,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藤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1月2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后经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月4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唐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11975********,汉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镇**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1月2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后经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月4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肖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21983********,汉族,专科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镇**社**街**号**栋**单元**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1月2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后经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月4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钟某丙,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6197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1月2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后经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月4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邓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6198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1月2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后经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月4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段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24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镇**村**院**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1月2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后经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月4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5198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阜南县**镇**村**号,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2月4日被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0年3月15日刑满释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1月26日被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被告人谢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1月2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后经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月4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61975********,汉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镇**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1月2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后经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月4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03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道**镇**村村**村**栋,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1月2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后经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月4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钟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61980********、,汉族,初中文化,**科技公司法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镇**村**号,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被告人钟某甲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月2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后经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2月28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柳某某、余某某、黄某甲、龚某甲、陈某甲、李某甲、黄某乙、唐某某、肖某某、钟某丙、邓某某、段某甲、谢某某、朱某某、王某某、钟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7日,被告人钟某丙联系被告人钟某甲,二人商议在钟某甲位于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碧头社区三工业区四路*号*楼的**科技公司办公室内开设赌场,事后钟某丙支付给钟某甲5000元的场地费。之后钟某丙通知被告人李某甲等人到**科技公司开设赌场,赌场采用“三公”方式赌博,被告人钟某丙、黄某甲、肖某某、柳某某、唐某某、段某甲是赌档的股东,从赌场抽水中分红;被告人邓某某、王某某、谢某某、朱某某、龚某甲、陈某甲、黄某乙、李某甲、余某某为赌场工作人员,其中邓某某负责望风和看场,王某某负责带人到赌场参赌;谢某某、朱某某负责发牌和抽水;龚某甲、陈某甲、黄某乙负责拿水钱和监督;李某甲负责保管水钱;余某某是枪手,负责顶门头,自己押钱参赌,同时让其他参与赌博的人来押钱。

2018年11月27日22时30分,公安机关根据线索在松岗街道碧头社区三工业区四路*号*楼**科技公司办公室内查获该赌场,当场将被告人钟某丙、黄某甲、肖某某、柳某某、唐某某、段某甲、邓某某、王某某、谢某某、朱某某、龚某甲、陈某甲、黄某乙、李某甲、余某某抓获,并查获参赌人员雷某某等13人,缴获赌资人民币57150元和赌具扑克牌一副。

2019年1月24日10时许,公安机关在深圳市拘留所抓获被告人钟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缴获的赌资、赌具扑克牌、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被告人柳某某、余某某、黄某甲、龚某甲、陈某甲、李某甲、黄某乙、唐某某、肖某某、钟某丙、邓某某、段某甲、谢某某、朱某某、王某某、钟某甲的户籍信息及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抓获经过、前科材料;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乙、雷某某、蔡某某、潘某某、杨某某、张某某、梅某某、李某乙、段某乙、胡某某、戎某某、龚某乙、徐某甲、郭某某、童某某、徐某乙、庞某某先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柳某某、余某某、黄某甲、龚某甲、陈某甲、李某甲、黄某乙、唐某某、肖某某、钟某丙、邓某某、段某甲、谢某某、朱某某、王某某、钟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柳某某、余某某、黄某甲、龚某甲、陈某甲、李某甲、黄某乙、唐某某、肖某某、钟某丙、邓某某、段某甲、谢某某、朱某某、王某某、钟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柳某某、余某某、黄某甲、龚某甲、陈某甲、李某甲、黄某乙、唐某某、肖某某、钟某丙、邓某某、段某甲、谢某某、朱某某、王某某、钟某甲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钟某甲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柳某某、余某某、黄某甲、龚某甲、陈某甲、李某甲、黄某乙、唐某某、肖某某、钟某丙、邓某某、段某甲、谢某某、朱某某、王某某、钟某甲归案后均自愿认罪,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琳喆

(院印)

2019年7月2日 

附:

1.被告人柳某某、余某某、黄某甲、龚某甲、陈某甲、李某甲、黄某乙、唐某某、肖某某、钟某丙、邓某某、段某甲、谢某某、朱某某、王某某、钟某甲现羁押于宝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和本院讯问笔录复印件34份。

4.涉案赌资、赌具现保存于公安机关。

5.《认罪认罚具结书》1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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