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一部刑诉〔2019〕156号
被告人柳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061983********,汉族,中专文化,系武汉市武昌区***城管中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 7月17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凌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111990********,汉族,高中文化,系武汉市武昌区***城管中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 7月17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061970********,汉族,高中文化,系武汉市武昌区***城管中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 7月17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柳某某、凌某某、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柳某某、凌某某、杨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柳某某、凌某某、杨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柳某某、凌某某、杨某某系武汉市武昌区***城管中队**。2019年6月23日18时许,被告人柳某某、凌某某、杨某某本市武昌区**大道**中学附近对占道商贩进行劝离时,与商贩黄某某发生口角,继而对黄某某实施殴打,造成黄某某轻型颅脑损伤、头面部外伤、鼻骨粉碎性骨折、右侧上颌骨额突骨折。经武汉荆楚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黄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19年7月17日,被告人柳某某、凌某某、杨某某自行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出具的破案经过及到案情况说明;2、被告人柳某某、凌某某、杨某某户籍信息等书证;3、证人李某某、程某的证言;4、被害人黄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5、被告人柳某某、凌某某、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武汉荆楚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7、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柳某某、凌某某、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柳某某、凌某某、杨某某犯罪后,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锐
2019年10月17日
附:
1.被告人柳某某、凌某某、杨某某现羁押爱武汉市武昌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被害人黄某某(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信息详见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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