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临检公诉刑诉〔2019〕384号
被告人柳某甲,女,1964年3月12日,身份证号码330124196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农,住杭州市临安区**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18年10月16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甲,女,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241991********,汉族,文化程度大学,临安晨曦小学教师,住杭州市临安区**镇**村**组**6号。因本案于2018年10月16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柳某甲、周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分别于2019年4月26日、5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各2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4日晚,被告人周某甲(系被告人柳某甲之女)在杭州市临安区於潜镇凌口桥村凌口公社门口与被害人潘某某因锁事发生争吵,被告人柳某甲闻讯赶至现场,并与周某甲一齐以用手推打的方式上前追打被害人潘某某并将被害人推倒至花坛,致使被害人潘某某右侧趾骨骨折,随后被告人柳某甲、周某甲继续以推打等方式对被害人潘某某实施殴打。
经杭州市临安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鉴定,被害人潘某某之损伤已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医院诊断资料、110处警现场情况登记表、现场调解协议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等;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何某某、毛某某、周某乙、周某丙等人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害人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柳某甲、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等笔录:勘验笔录、扣押笔录、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等;
6.鉴定意见:杭州市临安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
7.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柳某甲、周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1人轻伤,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朱 炉 燕
2019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柳某甲、周某甲柳佳现在家候审;
2.刑事侦查卷宗7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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