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射检一部刑诉〔2020〕468号
被告人柳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4199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射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2月7日被射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1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曹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31981********,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住阜宁县**镇**庄**组**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2月7日被射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7日被射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1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戴某某(系曹某某女友),女,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4198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射阳县**镇**路**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2月7日被射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1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某(系柳某某女友),女,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26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蕲春县**镇**村**组,租住射阳县**镇**街**号**单元**室。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2月7日被射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1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射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柳某某、曹某某、戴某某、徐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3日晚,被告人柳某某、曹某某、戴某某、徐某某共谋寻找酒驾司机撞车“碰瓷”挣钱,并在网络聊天软件寻找到作案目标被害人孙某某。次日中午,被告人戴某某、徐某某约被害人孙某某在射阳县**镇**酒店**房间吃饭饮酒,并通知被告人柳某某、曹某某驾驶苏J8****号轿车在酒店外等候。饭后,被害人孙某某驾驶苏D8****号轿车载戴某某、徐某某上道路行驶,被告人柳某某、曹某某驾驶苏J8****号轿车尾随其后。当被害人孙某某的车辆行驶至射阳县**镇**小区**位置时,被告人曹某某、柳某某故意驾驶车辆撞上孙某某驾驶的轿车制造事故。后被告人柳某某、曹某某以不给赔偿费就报警为由向孙某某索要人民币3万元,被告人戴某某、徐某某以酒驾为由劝说孙某某“私了”,后因孙某某报警未得逞。
被告人柳某某、曹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被告人戴某某、徐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射阳县公安局出具的常住人口信息、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等书证;
2.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柳某某、曹某某、戴某某、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射阳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5.射阳县公安局提取的视听资料;
6.射阳县公安局提取的电子证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柳某某、曹某某、戴某某、徐某某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柳某某、曹某某、戴某某、徐某某共同故意实施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是共同犯罪。被告人柳某某、曹某某、戴某某、徐某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柳某某、曹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戴某某、徐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柳某某、曹某某、戴某某、徐某某承认所指控的罪行,并自愿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小娟
检察官助理:丁瑞娟
2020年9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柳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射阳县**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560951****);被告人曹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阜宁县**镇**组**号(联系电话:1500177****);被告人戴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射阳县**镇**路**号(联系电话:1835277****;被告人曹某某徐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租住射阳县**镇**街**号**单元**室(联系电话: 158957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4.视听资料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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