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白检一部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02197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系辽阳市宏伟区**服务中心**,政治面貌:中共党员,现住址:辽阳市文圣区**路**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诈骗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白塔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30日被白塔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021978********,汉族,初中文化,系辽阳市太子河区小祁家小学**,政治面貌:中共党员,现住址:辽阳市白塔区**街**小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白塔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0日被白塔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柳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02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政治面貌:群众,现住址:辽阳市白塔区**路**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月1日被白塔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30日被白塔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03198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系辽阳市**临时**,政治面貌:群众,现住址:辽阳市白塔区**街**小区**号楼**单元。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月9日被白塔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30日被白塔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白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杨某某、柳某某、李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四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四名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2月,被害人夏某某通过被告人杨某某的介绍向被告人肖某某借款1万元,杨某某和肖某某对夏某某称按“放钱惯例”要求夏某某向其打了2万元欠条,口头约定按月息3角(1万元的30%)收取利息,同时收取“砍头息”3000元,此外杨某某又扣取2000元作为手续费。夏某某实际共到手人民币5000元,但计算利息仍按照1万元计算。2017年初,因夏某某无力偿还高额利息,肖某某让杨某某将夏某某约至夏某某位于辽阳市白塔区青年大街14-7号1单元601号的家楼下,同时让被告人柳某某和被告人李某某陪同一起前往,四人来到夏某某家楼下,夏某某上杨某某车后,李某某和柳某某将夏某某夹在中间不让其离开,肖某某对夏某某说其与夏某某之间债务转移至柳某某身上,后柳某某、李某某等人对夏某某进行威胁恐吓,强迫夏某某签署一张欠柳某某3万元的欠条。2017年10月,肖某某指使柳某某基于此3万元欠条向夏某某发起虚假民事诉讼,柳某某、杨某某出庭并出示伪证称柳某某曾交给夏某某3万元现金,导致夏某某败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民事判决书等书证;
2.张宁等人的证人证言;
3.被害人夏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肖某某、杨某某、柳某某、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杨某某、柳某某、李某某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人肖某某、杨某某、柳某某、李某某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肖某某、杨某某、柳某某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系主犯。被告人李某某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某
于某
2020年6月15日
附:
1.四名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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