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葛洲坝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宜葛检刑诉〔2018〕54号
被告人柳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841992********,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汉川市,户籍所在地汉川市**镇**村**号,租住于宜昌市西陵区**路**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6月26日被宜昌市公安局平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经本院以涉嫌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宜昌市公安局平湖分局执行。
被告人柳某丙,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841993********,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汉川市,户籍所在地汉川市**镇**村**号,租住于宜昌市西陵区**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6月26日被宜昌市公安局平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宜昌市公安局平湖分局执行。
被告人杨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841987********,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汉川市,户籍所在地汉川市**镇**村**号,租住于宜昌市西陵区**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6月26日被宜昌市公安局平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宜昌市公安局平湖分局执行。
被告人柳某丁,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841989********,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汉川市,住汉川市**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0月15日被宜昌市公安局平湖分局刑事拘留,当月31日由宜昌市公安局平湖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61991********,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天门市,户籍所在地天门市**镇**居委会**组,住仙桃市**号**栋**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9月12日被宜昌市公安局平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宜昌市公安局平湖分局执行。
被告人柳某戊,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841992********,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汉川市,住汉川市**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8月11日被宜昌市公安局平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宜昌市公安局平湖分局执行。
被告人柳某己,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841987********,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汉川市,户籍所在地汉川市**镇**村**组**号,住宜昌市伍家岗区**路**号**栋**单元**楼**室。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6月26日被宜昌市公安局平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宜昌市公安局平湖分局执行。
被告人柳某庚,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841988********,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汉川市,户籍所在地汉川市**镇**村**号,租住于宜昌市西陵区**路**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6月26日被宜昌市公安局平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经本院以涉嫌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宜昌市公安局平湖分局执行。
被告人何某甲(曾用名何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4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仙桃市,住仙桃市**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8月21日被宜昌市公安局平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宜昌市公安局平湖分局执行。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41997********,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仙桃市,住仙桃市**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9月3日被宜昌市公安局平湖分局刑事拘留,当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宜昌市公安局平湖分局执行。
被告人何某丙,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41994********,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仙桃市,住仙桃市**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8月31日被宜昌市公安局平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宜昌市公安局平湖分局执行。
被告人李某甲,男, 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4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出生地湖北省仙桃市,住仙桃市**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8月10日被宜昌市公安局平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宜昌市公安局平湖分局执行。
被告人柳某辛,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84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汉川市,户籍所在地汉川市**镇**村**号,住宜昌市**小区**单元**室。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7月4日被宜昌市公安局平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宜昌市公安局平湖分局执行。
被告人杨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841989********,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汉川市,住汉川市**镇**村**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9月8日被宜昌市公安局平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宜昌市公安局平湖分局执行。
被告人柳某壬,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841986********,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汉川市,户籍所在地汉川市**镇**村**号,租住于宜昌市西陵区**路**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6月26日被宜昌市公安局平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宜昌市公安局平湖分局执行。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41995********,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仙桃市,住仙桃市**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6月26日被宜昌市公安局平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宜昌市公安局平湖分局执行。
被告人冯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41999********,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仙桃市,住仙桃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6月26日被宜昌市公安局平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宜昌市公安局平湖分局执行。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841989********,汉族,小学文化,出生地湖北省汉川市,住汉川市**镇**村**号。因涉嫌窝藏罪,于2018年9月8日被宜昌市公安局平湖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宜昌市公安局平湖分局执行。
本案经宜昌市公安局依法指定,由宜昌市公安局平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柳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柳某庚涉嫌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柳某丙、杨某甲、陈某某、柳某丁、柳某戊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告人柳某己、何某甲、徐某某、何某丙、李某甲、柳某辛、杨某乙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告人柳某壬、张某甲、冯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刘某甲涉嫌窝藏罪,于2018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宜昌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指定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本案案情重大、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自2018年12月2日至2018年12月1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开设赌场罪
2017年7月至2018年2月,被告人柳某甲、柳某丙先后与被告人柳某丁、杨某甲、陈某某、柳某戊等人合谋,共同出资入股,先后在湖北省宜昌市、恩施市等地,利用赌博网络开设赌场,赌资数额总计2347.8720万元,并通过充值返点、赌博流水提成以及在赌场内“放码”等方式获取非法利益。具体事实如下:
1.2017年7月,被告人柳某甲、柳某丙共同出资30万元,又先后邀约被告人柳某丁出资30万元、被告人杨某甲出资20万元,先后在宜昌市晶铂思酒店、宜昌市西陵区港窑路58-5-376号等处利用赌博网络开设赌场,并邀约柳某己、吴某某、杨燕兵、彭某某等人参赌。截至2017年12月,该赌场赌资金额累计达1894.8424万元。
同时查明,被告人柳某甲先后邀约柳某庚、柳某壬、柳某戊、杨某乙、刘某乙(另案处理)等人在赌场内从事服务工作,并发放工资、集中安排食宿。被告人柳某甲、柳某丙利用获取的非法所得购置宝马牌轿车一辆(车牌号鄂E****7)。
2.2017年12月,被告人柳某甲、柳某丙共同出资15万元,被告人陈某某出资5万元,被告人柳某戊占持干股,由陈某某、柳某戊等人先后在恩施市帅巴人酒店、魅力无限艺术酒店客房内,利用赌博网络开设赌场,邀约杜会明、张浩、谢勇波等人参赌。截至2018年2月,该赌场赌资金额累计达453.0296万元,柳某甲、柳某丙获取非法利益达6万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柳某丁于2018年10月15日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笔记本电脑等物证;2.酒店入住记录、租房合同、银行卡交易明细等书证;3.证人李某乙、杜某某、彭某某等人的证言;4.辨认、搜查等笔录;5.被告人柳某甲、柳某丙、杨某甲、柳某丁、陈某某、柳某戊等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二、非法拘禁罪
1.被告人柳某己、被害人吴某某先后在被告人柳德稳等人开设的赌场内赌博并欠下赌债,期间,柳某己曾替吴某某归还20余万元的赌债。2018年2月4日,柳某己分别联系被告人柳某甲、何某甲,要二人帮其向吴某某追讨其代还的赌债。后何某甲邀约了被告人徐某某、何某丙、“黑皮”(身份不详),柳某甲安排被告人杨某乙、刘某乙(另案处理)、张隆飞(另案处理)予以协助。当晚23时许,柳某己、何某甲、徐某某、何某丙、“黑皮”、杨某乙、张隆飞、刘某乙等人乘坐2辆汽车,在宜昌市伍家岗区某洗脚店门前将吴某某强行控制并开车带往仙桃市,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途中,在仙桃市市郊一水田边,徐某某、何某丙等人对吴某某进行了殴打。此后,柳某己等人将吴某某先后带到仙桃市尚一特酒店、仙桃市汉江酒店等地,并强迫其写下35万元的欠条。后吴某某被迫向柳某己转账人民币24.69万元。2月6日凌晨,被告人柳某己等人将吴某某放回。柳某己获得吴某某的转款后,向柳某甲归还了15万元的赌债,向徐某某支付报酬2万元,向杨某乙支付报酬0.2万元,向何某甲共支付报酬3.05万元。何某甲分给何某丙0.1万元。
2.2018年2月,被告人柳某己通过被告人柳某甲邀约被告人柳某庚,帮其向被害人屈某某追讨赌债,柳某庚即邀约被告人李某甲参与讨债。2月9日14时许,柳某己又邀约被告人柳某辛,与柳某庚一起在宜昌市伍家岗区五鑫宾馆门口,将屈某某强行控制并开车带往仙桃市,入住李某甲提前安排好的天蓝阳光酒店,非法限制屈某某的人身自由。并逼迫屈某某写下17万元的欠条。为逼屈某某还钱,柳某庚等人两次将屈某某带到汉川市沉湖镇柳柯村公共墓地附近进行殴打。2月11日2时许,屈某某被迫通过微信向柳洪超转****,柳某己收到该款后将屈某某放回宜昌。后柳某己向柳某庚支付报酬0.5万元,柳某庚共分给李某甲0.15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柳某己、何某甲、徐某某分别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转账截图、人口信息采集表等书证;2.证人孙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吴某某、屈某某的陈述;4.宜昌仁和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6.被害人吴某某指认现场视频;7.被告人柳某甲、柳某己、杨某乙、何某甲、徐某某、何某丙、柳某庚、李某甲、柳某辛的供述和辩解。
三、寻衅滋事罪
2018年6月,被告人柳某甲为向柳某己追索赌债,安排被告人柳某庚、柳某壬二人,并邀约被告人张某甲、冯某某、郭某某、王某甲(另案处理)等人,在宜昌市金东方市场柳某己参与经营的“小石头童鞋批发部”,多次采取锁门、静坐、滋扰的方式,对柳某己及“小石头童鞋批发部”员工进行恐吓。索债不成,又将门店玻璃门及鞋柜砸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9000余元及部分商品损失。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6月9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柳某甲安排被告人柳某庚、柳某壬二人将“小石头童鞋批发部”大门强行锁住,将三名员工锁在门店内,阻碍经营。
2.2018年6月23日上午和下午,被告人柳某甲安排被告人柳某庚、柳某壬二人,会同柳某甲邀约的被告人张某甲、冯某某、郭某某、王某甲等人,二次到“小石头童鞋批发部”静坐、滋扰。
3.2018年6月24日上午,被告人柳某甲安排被告人柳某庚、柳某壬、张某甲、冯某某、郭某某等人到“小石头童鞋批发部”静坐、滋扰。当日下午,被告人柳某庚、柳某壬、张某甲、冯某某、郭某某等人根据柳某甲授意,购买并携带棒球棒、钉锤等工具,将“小石头童鞋批发部”大门玻璃砸碎,并将货柜推倒,造成直接经济损失9000余元及部分商品损失。
4.2018年6月25日下午,因柳某己的弟弟柳江兵为砸店一事与柳某壬发生口角,被告人柳某甲便带领柳某丙、杨某甲、柳某庚、柳某壬、张某甲、冯某某、郭某某等人到宜昌市三峡物流园柳江兵的店铺示威、滋扰。因柳江兵不在店内,柳某甲在电话中对柳江兵进行恐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钉锤、棒球棒等物证;2.宜昌市公安局东山派出所接警工作记录等书证;3.证人李某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柳某甲、柳某庚、柳某壬、张某甲、冯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四、窝藏罪
2018年8月中旬,被告人刘某甲明知杨某乙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追捕,仍使用自己的身份证在仙桃市某旅馆开房,供杨某乙躲藏。后刘某甲又于9月1日将杨某乙带回家中躲藏,并为其提供食宿。至9月8日,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到刘某甲家中抓捕杨某乙时,刘某甲仍谎称杨某乙不在其家中,意图帮其逃避抓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王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甲、杨某乙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柳某甲、柳某丙、杨某甲、柳某丁、陈某某、柳某戊等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柳某甲、柳某己、柳某庚、何某甲、徐某某、何某丙、李某甲、柳某辛、杨某乙等人,为索取非法债务,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具有殴打情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柳某甲、柳某庚、柳某壬、张某甲、冯某某等人,为索取非法债务,上门滋扰、恐吓他人,任意毁损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柳某甲、柳某庚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柳某甲邀约被告人柳某丙、杨某甲、柳某丁,并纠集被告人柳某庚、柳某戊、杨某乙、柳某壬等人,实施开设赌场、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犯罪活动,形成恶势力犯罪集团,被告人柳某甲系该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法惩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宜昌市葛洲坝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 毛志华
检 察 员: 彭仲华
2018年12月14日
附:
1.被告人柳某甲现羁押于当阳市看守所;被告人柳某丙、杨某甲、陈某某、柳某戊、柳某己、柳某庚、何某甲、徐某某、何某丙、李某甲、柳某辛、杨某乙、柳某壬、张某甲、冯某某、刘某甲现羁押于宜昌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柳某丁现取保候审于汉川市**镇**村**号,联系电话:1860044****。
2.案卷材料和证据36册。
3.监控视频等光盘3张。
4.扣押鄂E****7宝马牌轿车一辆及机动车行驶证一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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