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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柳某某、胡某甲开设赌场案)_龙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衢龙检一部刑诉〔2020〕508号

被告人柳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19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非中共党员,务工,住浙江省金华市兰溪市**镇**村**小区**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7日被龙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胡某甲,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81199********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非中共党员务工,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街道**街**室(户籍地金华市**镇**村**号)。因本案2019年12月16日被龙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柳某某、胡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辩护律师及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至2019年3月期间,黄某甲、张某某(均已判决)等人共谋建立“9A游戏中心”网站(网址www.9auu.com),通过设置该网站内赌博游戏功能,发行筹码虚拟游戏币,建立虚拟游戏币交易平台。该网站内存在大量通过贩卖游戏币低买高卖虚拟游戏币赚取差价的中间商(俗称银商),为玩家变现筹码、参与赌博游戏提供便利。

2018年年初,被告人柳某某明知9A网络游戏平台系赌博网站,仍在其位于浙江省金华市**街道**巷**室租住处成立银商工作室。同年5月份左右,被告人胡某甲明知上述网络游戏平台系赌博网站,仍帮助柳某某一起经营工作室 ,为参赌人员上下分并收取赌资。该工作室通过直接从玩家处以4761元每1亿分的价格收购游戏币为玩家提供“下分”服务,再以至少4850元每1亿分的价格向其他玩家出售,赚取差价,其中,2018年10月至2019年1月期间,工作室为玩家提供“下分”服务至少518亿分,涉及赌资至少240余万元,营利至少46000元。

另外,2018年10月至2019年1月期间,该工作室通过为玩家提供“上分”服务91余亿分,从平台处获得每“上分”1 亿分返利180万分的奖励,营利7900余元。

综上,被告人柳某某、胡某甲经营银商工作室非法获利至少53900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柳某某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被告人胡某甲被依法传唤归案。柳某某、胡某甲主动退出违法所得计人民币50000元、1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查询情况、同案犯判决书等;

2.证人胡某乙、陈某某、黄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柳某某、胡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电子数据:平台服务器数据、微信转账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柳某某、胡某甲明知他人在网上开设赌场,仍为他人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柳某某、胡某甲的行为相较于9A赌博网站的设立者,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属从犯;柳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胡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同时适用《刑法》第二十五条、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处罚。两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余家卿

                                2020年12月 1日             

附:

1.被告人柳某某、胡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家中;

2.移送检察卷一册(电子);

3.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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