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柳某某、费某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_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四西检刑检刑诉〔2020〕113号 

被告人柳某某,女,197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5221972********,满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号,住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号,政治面貌:群众,工作单位:无,因涉嫌盗窃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8月31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违法犯罪记录:2012年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河北省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劳动教养一年。

被告人费某某,女,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2231962******,汉,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街**委**组,住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街**社,政治面貌:群众,工作单位:无,因涉嫌盗窃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8月7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违法犯罪记录:2008年11月11日因犯介绍卖淫罪被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本案由吉林省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柳某某涉嫌盗窃、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以刘某某、都某某、韩某某等人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集团,该团伙长期盘踞在四平市铁西区**广场、**站附近,以为旅客在附近介绍提供休息地点为名,从事组织、介绍、容留卖淫活动,并在嫖客嫖娼过程中盗窃其随身财物。

被告人柳某某系该团伙成员,于2017年**月至**月期间在该团伙中主要负责在**广场、**站附近招揽过往旅客,将旅客带至事先预定的居民住宅内,向旅客介绍卖淫活动,同时参与盗窃嫖客随身携带财物的犯罪活动。

被告人费某某系该团伙成员,于2015年**月至**月期间在该团伙中主要负责在**广场、**站附近招揽过往旅客,将旅客带至事先预定的居民住宅内,向旅客介绍卖淫活动,同时参与盗窃嫖客随身携带财物的犯罪活动。

该黑社会犯罪团伙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组织结构较为稳定,有比较明确的层级和组织分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

2、证人李某某、赵某某、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柳某某、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抓获经过、前科劣迹证明、刑事判决书、辨认笔录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柳某某、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柳某某、费某某加入黑社会性质组织,成为其成员,并参加其活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柳某某、费某某案发后主动到案接受处理,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应认定为自首,被告人柳某某、费某某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俊臣

(院印)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