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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柳某某、陈某甲等3人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一部刑诉〔2020〕617号

被告人柳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于浙江省云和县,身份证号码332523199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住云和县**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6日被云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0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6月11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甲,别名陈某乙,男, 1982年**月**日出生于浙江省云和县,身份证号码3325231982********,汉族,专科文化程度,私营企业高管,住云和县**街道**路**号。因犯非法买卖弹药罪,于2015年2月16日被本院作不起诉决定。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0被云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1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于四川省筠连县,身份证号码511527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地四川省筠连县**镇**村**号,现住浙江省桐乡市**镇**路**号。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1年9月13日被桐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因寻衅滋事于2015年11月4日被云和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1月29日被云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因本案于2020年4月8日被云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13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6月11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柳某某、陈某甲、黄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初,严某某(另案处理)提议与被告人柳某某一起摆设赌场,因缺少资金,柳某某遂与陈某甲、谢某某(另案处理)商量共同摆设赌场,严某某从柳某某的股份中获得分成。同年6月初至6月中旬,柳某某、陈某甲、谢某某召集高文彩、周某某武、蓝某某等十余名参赌人员,在云和县人民法院对面的一平房及云和县某车行车某某二楼以“梭哈”的方式摆设赌场。赌场以筹码代替赌资进行赌博,并按比例向赢家抽取筹码,赢家在每场结束时将赢取的筹码兑换成人民币,输家则将输掉的金额记在账上或出具欠条,终场结算时赌资共计人民币5.7万余元。其间,陈某甲负责提供资金、场地及对账;柳某某负责发放筹码、抽头记账、跑腿买烟等;谢某某负责发放筹码、抽头记账、收支结算等;黄某某受雇佣在赌场内帮忙保管和发放筹码、抽头记账及打扫卫生等,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2000余元。

2019年12月16日,被告人柳某某被云和县公安局抓获归案;2019年12月20日,陈某甲至云和县公安局自动投案;2020年4月8日,黄某某被桐乡市公安局抓获归案,后于同年9月23日向本院缴纳暂扣款共计人民币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归案经过、自首认定意见书、刑事判决书、不起诉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微信账单、收条及接受证据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陈某甲非公企业任职情况及自述书、认罪认罚具结书、暂扣款票据等;

2.证人证言:严某某、陈某丙、叶某某、项某甲、郑某某、周某某、高某某、练某某、叶某某、项某乙、项某丙等证人证言;

3.被告人柳某某、陈某甲、黄某某的某某与辩解;

4.电子数据:支付宝及财富通账单信息(附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柳某某、陈某甲、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柳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组织多人进行赌博并抽头渔利,赌资共计人民币5万余元;被告人黄某某明知他人实施开设赌场的犯罪行为,仍为该赌场提供发放筹码、抽头记账、后勤保障等帮助,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陈某甲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及同案犯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柳某某、黄某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及同案犯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柳某某在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柳某某、黄某某均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均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柳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雷丽梅    

2020年10月20日

附:

1、被告人柳某某、陈某甲、黄某某均取保在家,联系电话分别为l570681****、1521576****、1865737****;

2、随案移送讯问笔录、认罪认罚具结书各3份等(详见送达回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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