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731号
被告人柳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0326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住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镇**村委会**小组。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7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21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柳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柳某某从刘某(另案处理)处得知可以通过办理营业执照、对公账户等出售获利。2019年12月至2020年3月期间,被告人柳某某使用本人身份信息办理四本营业执照,办理了两个对公账户信息,并已将两本营业执照及对公账户通过刘某出售。刘某已向其支付500元人民币。
经查,被告人柳某某所办理的“西山区名预五金经营部”对公账户已被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收款使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2.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工商注册登记档案、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等;3.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4.证人刘某、陈某、何某某等人的证言; 5.被告人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柳某某买卖工商登记营业执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自丽琼
2020年7月16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柳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西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DVD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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