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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柳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县检公一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柳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11987********,汉族,高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县,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岳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2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经本院批准,被岳阳县公安局逮捕;同年4月19日,本院建议变更强制措施,同年4月2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柳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19年10月24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同日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所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被害人近亲属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认罪认罚,并且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日15时许,被告人柳某某驾驶湘******轻型普通货车沿107国道由北往南行驶至1492KM+300M路段时,因强行超车、占道逆行,致使轻型货车与沿107国道由南往北行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迎面相撞,造成摩托车驾驶员彭某某(经鉴定,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1.552mg/100ml,无证驾驶,未佩戴安全头盔)当场死亡,乘客涂某某重伤二级的重大交通事故。经岳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研究认定,被告人柳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柳某某主动报警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罪行,并赔偿被害人家属,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被害人的陈述;6.现场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柳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疏忽大意驾驶车辆,造成一人死亡一人重伤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许郁芳

检察员助理: 钟 齐

2020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70089****)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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