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翁检一部刑诉〔2021〕Z3号
被告人柳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04198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住内蒙古赤峰市松山区**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9日被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1月20日被翁牛特旗公安局执行逮捕。无前科。
本案由翁牛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柳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柳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8日13时30分许,柳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超出核定载质量且超高的蒙D9****号重型半挂式牵引车拖带蒙DE****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沿X213线由东向西行驶至5公里+350米处将道路上方的光缆及线杆刮断,辅助支撑光缆的钢丝线与X213线北侧砂石路上的行人张某某、李某甲相刮,造成张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李某甲受伤及光缆、线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柳某某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中国**通信有限公司翁牛特旗分公司、张某某、李某甲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一组;2.证人任某某、李某乙、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柳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车体痕迹勘验笔录及车体痕迹检验照片;7.视听资料:光盘一张。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本院指控事实。被告人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柳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且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柳某某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朱 锐
检察官助理:于冠伦
2021年1月14日
附:1.被告人柳某某现羁押于翁牛特旗看守所。
2.案卷二册,光盘一张,李某甲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三份,刘某某刑事附带民事诉状三份,授权委托书一份,刘某某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内蒙古全兴律师事务所函一页,律师高某某执业证复印件一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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