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二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柳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229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宁晋县**乡**村**街**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南宫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宫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柳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8日1时13分许,被告人柳某某驾驶与其准驾车型不符的冀A*****、冀A****挂车,载有乘车人孟某某,沿**线由西向东行驶至**km+**m处时,因柳某某驾驶车辆操作不当,导致孟某某从副驾驶位置跌落车下,造成孟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南宫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认定:柳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孟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信、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和解协议书、谅解书、驾驶人及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据公开过程及当事人意见记录、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保险单、机动车保险报案记录、保险放弃索赔声明等;2.勘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3.鉴定意见:清河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南宫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尸体检验报告书、北京龙晟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4.证人解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5.被告人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视听资料:**加油站监控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柳某某违章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宫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 昆
(院印)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柳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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