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梅检二部刑诉〔2020〕206号
被告人柳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27199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梅县,住湖北省黄梅县**乡**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黄梅县公安局于2020年4月30日决定立案侦查,经黄梅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30日取保候审。违法犯罪经历:无。
本案由黄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柳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9日21时许,被告人柳某某酒后(血液酒精成份:24.90mg/100ml)驾驶J53***小型轿车沿**大道由东向西方向行驶,行驶至**镇**大道与**路(**超市)十字路口斑马线处,与由南向北方向步行横过公路的被害人徐某某发生碰撞,致被害人徐某某受伤,被告人柳某某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被害人徐某某被送往医院救治,被害人徐某某于2020年4月20日凌晨2时许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该交通事故经黄梅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调查认定:当事人柳某某负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徐某某在本次事故中无责任。被害人徐某某死亡后,黄梅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管中队于2020年4月21日委托黄梅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对徐某某的死亡原因进行鉴定,2020年4月23日经黄梅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徐某某系严重颅脑损伤合并创伤性休克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柳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事故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情况说明、酒精含量测试结果单、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火化证明、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被害人徐某某的身份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黎某某、邓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湖北省黄梅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梅)公(司)鉴(病)字[2020]22号鉴定书、江西九江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九司鉴中心[2020]车痕鉴字第X11-26号及九司鉴中心[2020]毒物鉴字第40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柳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承全
(院印)
2020年7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住黄梅县**乡**村**组,联系电话181717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5.本案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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