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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柳某某交通肇事案)_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检一部刑诉〔2020〕302号

被告人柳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85********,汉族,初中文化,海蛎饲养员,出生地福建省惠安县,户籍所在地和住址均为惠安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5月2日被惠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被惠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柳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1次(自2020年5月19日至2020年6月18日)。因案件重大、复杂,本院于2020年5月9日、7月16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日4时59分许,被害人刘某甲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后附载被害人刘某乙、刘某丙)沿G228线由南往北行驶,行驶至惠安县**镇**村交叉路口路段,与自东往西横过G228线往湖边村方向行驶由被告人柳某某驾驶的无牌号变形拖拉机左侧发生碰撞,造成刘某甲当场死亡,刘某乙、刘某丙受伤,二轮摩托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后,被告人柳某某的妹妹柳某甲电话报警,柳某某驾驶无牌号变形拖拉机离开现场并卸掉车上装载的海沙,继续驾车经过现场到海边载了一车泡沫球返回现场,将车停在东岭镇湖边村路口后弃车逃离现场,后于2019年5月2日13时许到东岭边防派出所投案。2019年5月7日,经惠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柳某某应承担本事故全部责任。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刘某甲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被害人刘某丙因交通事故致右侧顶部硬膜外血肿、右颞顶部硬膜下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右侧额颞叶脑挫裂创、枕骨左侧凹陷性骨折、右侧额颞骨粉碎性骨折、双侧耻骨上、下支骨折、左侧颞骨、蝶骨、右眼眶外侧壁、右侧上颌窦前后壁、双侧鼻骨骨折、右侧肩胛骨骨折,伤后出现神志昏迷、双侧瞳孔不等大、对光反射迟钝等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刘某乙因交通事故致左侧颞枕部硬膜外血肿,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左耻骨上支一处线性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经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刘某丙因外伤致急性重型颅脑损伤、颅底骨折、咽血肿治疗后,遗留吞咽功能障碍且只能吞咽半流质食物,构成七级伤残。

案发后,被告人柳某某与被害人刘某甲家属达成赔偿协议,约定赔偿刘某甲家属共计人民币(币种下同)42万元,已支付19万元,已取得刘某甲家属的谅解;与被害人刘某乙达成赔偿协议,赔偿刘某乙2.1万元,已取得刘某乙的谅解;已支付被害人刘某丙医药费等各项费用38万元,取得被害人刘某丙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无牌二轮摩托车和无牌变形拖拉机照片;

2.书证:人员基本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3.证人证言:证人柳某某、张某某、张某甲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乙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惠安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惠公鉴[2019]104号、306号、[2020]42号《鉴定书》、福建方正司法鉴定所作出闽方车检[2019]第05028号、05029号《车辆技术检验报告》及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华闽司鉴【2020】临鉴字第27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惠安县公安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车辆痕迹勘验记录、辨认笔录等;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案发现场的视频监控多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柳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造成一人死亡、一人重伤的交通事故,应负事故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柳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柳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柳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刘某甲家属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已全部赔偿另两名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致一人七级伤残,致一人轻伤,可酌情从重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柳某某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至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凤京

2020年7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柳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31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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