敖汉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敖检公诉刑诉〔2020〕2号
被告人柳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21199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朝阳市朝阳县,住辽宁省朝阳市朝阳县**乡**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敖汉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3日被敖汉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敖汉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30日被敖汉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敖汉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柳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8月22日19时10分许,柳某某驾驶辽NN****号豪沃牌轻型普通货车,沿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敖汉旗**镇**组附近公路时,与行人麻某某相撞,致麻某某受伤后在送往敖汉旗医院途中死亡,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2019年09月11曰,经过敖汉旗交警大队认定,柳某某应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柳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人民币56万元。并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被告人柳某某对其犯罪事实亦供认不讳。
综上,被告人柳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柳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事故发生后,柳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应当提起公诉。
此致
敖汉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利民
2020年1月13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