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一部刑诉〔2021〕31号
被告人柳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102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区**村**号,现住址同上。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9月4日被景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景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柳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5月份,被告人柳某某在景泰县以会议营销的方式售卖小家电,其通过中国电信**分公司职工李某某(另案处理)办理了多张电话卡,并雇用他人用该电话卡打电话邀约本地居民参加。为获取本地居民的电话号码,被告人柳某某以介绍业务为由向李某某索要电话号码。之后被告人柳某某分别收受李某某打印的电话号码4200余条、通过QQ发送的电子文档《新建XLS工作表8.xls》(内含电话号码:25152条)。经景泰县公安局排重核实,其中有效号码25548条。
2020年8月份,被告人柳某某在甘肃省陇南市成县采用同样的方式销售“小霸王”学习机,为获取本地居民电话号码,被告人柳某某向在成县经营电信业务、手机售卖业务的汪某乙、汪某甲父子(另案处理)索要电话号码,并达成每卖出一台“小霸王”学习机汪某乙抽成300元的协议。后被告人柳某某对汪某乙处的2047条用户电话号码予以拍照,并分别收受汪某乙通过微信发送的电子文档《44.txt》(内含电话号码:4919条),汪某甲通过QQ、微信发送的电子文档《陇南招联白名单.xls》(内含电话号码:7958条)、《汪某甲.XLSX》(内含电话号码:1000条)。销售结束后,被告人柳某某通过微信给汪某乙转账4500元。经景泰县公安局排重核实,其中有效号码12502条。
以上,被告人柳某某共计收受有效电话号码38050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电话卡、U盘等物证;2.客户通话详单、手机截图等书证;3.证人黄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电子数据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柳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收受的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柳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柳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佑焕
书记员:武晓燕
2021年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柳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随案移送物品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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