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柳某某侵犯著作权案)_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长检金融刑诉〔2020〕995号

被告人柳某某,性别:**,1982年**月**日生,**族,**文化,系广东省东莞市**塑胶制品厂法定代表人及浙江省台州市**书**包装厂负责人,公民身份号码:3310821982********,户籍在浙江省临海市**镇**小区**号,在沪无固定住所。2020年4月24日因涉嫌侵犯著作权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5月29日经本院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柳某某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9月27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报送审查起诉,本院于同年10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起,被告人柳某某在黄某甲(另案处理)指使下注册并设立虎门永乐鑫塑胶制品厂(以下简称“虎门工厂”),用于生产假冒“万代命运高达”手办玩具。2018年起,被告人柳某某至台州**包装厂(以下简称“台州**厂”)任负责人,将“虎门工厂”部分产品运输至“台州**厂”后组织人员进行拼装、发货,共计复制、发行假冒“万代命运高达”手办玩具3000余套,非法经营数额达人民币144万余元。

2020年4月23日,被告人柳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并于当日从其处查扣高达手办玩具等物若干。经鉴定,查扣物品与株式会社万代作品“命运高达”构成复制关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柳某某的供述、同案关系证人黄某甲、洪某某(另案处理)等人的供述、同案关系证人高某某、翁某某、王某某与黄某甲QQ聊天及支付宝转账截图、证人项某某、黄某乙、白文祥的证言、相关辨认笔录及上海**事务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专项审计报告证实,被告人柳某某2017年在黄某甲指使下,设立“虎门工厂”用于生产假冒“万代命运高达”手办玩具,2018年又任“台州**厂”负责人,对上述侵权产品进行组装、发货,共销售3000余套“命运高达”手办玩具,非法经营数额达人民币144万余元。

2. 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证实,2020年4月23日,民警从被告人柳某某所在的“台州**厂”查扣M战士2套、SF身体及配件31套、原色MY高达85套及电脑、手机等物品。

3.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版权鉴定委员会关于台州**厂查扣物品的鉴定报告证实,台州**厂的“STRIKE FREEDOM”、“M战士”2款玩具与株式会社万代的STRIKE FREEDOM GUNDAM(强袭自由高达)、DESTINY GUNDAM(命运高达)基本相同,构成复制关系。

4.株式会社万代作品登记证 国作登字-2018-F-00449088及国作登字-2018-F-00438537证实,株式会社万代享有作品DESTINY GUNDAM(命运高达)及FREEDOM GUNDAM(强袭自由高达)的著作权。

5. 案发经过表格及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柳某某被抓获的到案经过及身份信息。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柳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作品,非法经营数额在25万以上,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柳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柳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柳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四年六个月以下并处罚金之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严佳颖

检察官助理:杨晓梦

2020年11月11日

附:

    1、被告人柳某某现羁押于长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九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七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3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4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