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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柳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检察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灌检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柳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327197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灌阳县**乡**村**屯**号。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灌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9月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由灌阳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灌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柳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6月29日,被告人柳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灌阳县支行申请办理了一张卡号为62599600******的信用卡,柳某某自取得信用卡后,于2015年7月17日-2019年5月12日期间,使用该信用卡共透支人民币98989.79元用于日常生活消费。自2020年1月2日其信用卡透支消费还款进入逾期,截止2020年7月12日,农业银行工作人员多次通过电话、信函、上门、委托三方公司等方式向其催收后柳某某仍不归还。

2020年8月13日,被告人柳某某将所透支的款项全部归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申请表、账户详细信息、催收记录、通话记录、交易明细、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候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韦松仁

2020年9月10日

附:1.被告人柳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2.案卷材料2册随文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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