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20〕896号
被告人柳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4221994********,汉族,大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藤县**镇**村**组**号,住佛山市**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柳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6日23时3分,被告人柳某某醉酒后驾驶号牌为粤E1****的小型汽车行驶至佛山市禅城区塱沙路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民警将被告人柳某某带至医院提取血液样本。经鉴定,被告人柳某某当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47.5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被告人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8月31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柳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柳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柳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结合具体案情及犯罪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柳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连仔
2020年9月2日
附:
1.被告人柳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藤县**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8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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