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柳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9011970********,汉族,党员,中专毕业,南阳市卧龙区税务局科员,住河南省南阳市文化路908号*小区*号楼*单元*楼西户(户籍地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车站办事处*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2018年11月10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2018年11月13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2月20日被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9日20时51分许,被告人柳某某酒后驾驶豫R*****两轮摩托车,行驶至南阳市卧龙区中州路与北京大道交叉口附近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柳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8.5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柳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惠笑梅
助理检察员:刘雅兴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6377*****。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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