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谷检二部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柳某某,男,195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251951********,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襄阳市谷城县,住谷城县**镇**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谷城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谷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日12时许,被告人柳某某无证酒后驾驶三轮摩托车行至谷城县城关镇刘家沟村2组路段左转弯时,撞上停在道路右侧马某某驾驶的鄂F****9重型半挂牵引车左侧后尾部,致柳某某受伤,车辆受损。民警接报案后,委托谷城县中医院医务人员提取了柳某某和马某某血样,同年7月7日,经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鄂襄阳汇驰鉴[2020]毒鉴字第263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从送检的柳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其含量为163.74mg/100ml;从送检的马某某的血液中未检测出乙醇。同年7月14日,经湖北省谷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第420625120200000503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柳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马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查获经过、户籍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马某某、冯某某的证言;3.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4.道路事故现场图、道路事故现场勘查笔录;5.被告人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柳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柳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献勇
2020年8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柳某某现居住在家,联系电话:138862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