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刑诉〔2018〕585号
被告人柳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03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群众,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镇**村**号**排**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6月22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8年9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06月19日21时许,被告人柳某某驾驶冀C****小型汽车行驶至海港区秦皇大街与东港路交叉口,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柳某某血液中酒精浓度为83.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明,驾驶证、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酒精检验报告书;4.其他材料: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柳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丽娜
2018年10月8日
附:
1.被告人柳某某现在其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