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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柳某某危险驾驶案)_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Z1252号 

被告人柳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821198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2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24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6月2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柳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9日7时05分许,被告人柳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桂RU2****号牌轻型普通货车上路行驶,当驶至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龙峰红绿灯路口往乐从方向的辅道路段后停靠路边睡觉,后被执勤的民警查获。

经鉴定,被告人柳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67.6mg/l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柳某某的供述;4.证人柳某乙的证言;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被告人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6月24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柳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柳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黄雄文

                 2020年6月30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柳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佛山市顺德区**镇**村**道**号,联系电话188*******;

    2.卷宗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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