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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柳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川检二部刑诉〔2020〕171号

被告人柳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202198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应城市**镇**村**,现住湖北省。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汉川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8日22时许,被告人柳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车牌号为鄂A*****小型轿车,经107国道从沪蓉高速公路东西湖收费站进入高速公路,行驶至沪蓉高速公路汉川收费站出口时,被民警检查发现有酒驾嫌疑,柳某某未停车反而继续前行冲岗,在开车逃跑途中,遇前方有货车挡住去路被查获。经湖北三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柳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85.60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身份证、户籍信息、行驶证、查获经过、酒精吹气测试结果、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相关材料、现场笔录、送达回证等书证;2.湖北三真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3.查获现场、抽血现场视频光盘等电子数据;4.被告人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柳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铁军

2020年7月27日

附:

1.被告人柳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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