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监利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监检二部刑诉〔2020〕205号
被告人柳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425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监利市,现住址监利市**镇**街**号,无业。2016年5月16日,因故意伤害罪被监利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被监利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监利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4日21时04分许,被告人柳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鄂D****Q的小型汽车,沿监利市容城镇江城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江城路与粮贸路交汇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湖南省岳阳华天司法鉴定所鉴定,柳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43.2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涉案车辆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式酒精检测报告单等物证、书证;2.证人彭某某的证言;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现场照片;4.鉴定意见;5.被告人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柳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柳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柳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柳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监利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丁亚平
检察官助理:骆雅丽
2020年11月11日
附: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证据材料一册;
3.执法光碟一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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