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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柳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顺检一部刑诉〔2020〕189号 

被告人柳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21982********,汉族,初中肄业,北京市顺义区**厂**,出生地北京市顺义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顺义区**镇**路**胡同**号,现住该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4日21时许,被告人柳某某酒后驾驶中华牌小型轿车(车牌号:京L****7)行驶至北京市顺义区顺平南线牌楼村西口处,见前方民警设卡检查遂下车步行离开,后被民警查获。经检验,柳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3.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书证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柳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柳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柳某某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酌情从重处罚。据此,建议判处被告人柳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朱茂叶

检察官助理:秦 翔

2020年4月29日

附:1.被告人柳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顺义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4册(内含光盘2张)、散材料3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换押手续各1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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