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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柳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秦检一部刑诉〔2020〕195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726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平凉市********住天水市秦州区**厂家属院**号楼**室,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6日19时许,被告人柳某某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天水市秦州区**大道**厂家属院路段时,与王某某驾驶的小型越野客车尾部相撞,造成车辆受损、柳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柳某某承担本次交通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某无责任。经鉴定:从所送柳某某的血样中检出酒精成份,酒精含量为213.2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柳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能够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故建议对被告人柳某某判处拘役四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4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衍虎

2020年10月23日

附: 1.案卷二册;

  2.被告人柳某某现取保候审;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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