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认罪认罚(速裁)【2020】42号
平检一部刑诉〔2020〕209号
被告人柳某某,男,1967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370283196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平度市***街道**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2020年3月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平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柳某某参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05日17时许,被告人柳某某醉酒后驾驶鲁******小型轿车沿平度市张戈庄镇张孙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张孙路1KM+900M驶入路左,与对行宋某某驾驶的制动不符合要求的无牌三轮电动车相撞,致双方车损,宋某某伤。2019年11月22日,经认定柳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2019年10月12日,经对案发时提取的柳某某血样进行乙醇含量检验鉴定,该血样中含量为157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柳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刑事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破案经过、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等证实本案的发破案过程及被告人身份情况;2.证人证言:证人兰某某的证言证实柳某某酒后驾车的事实,证人孙某某的证言证实柳某某驾车发生事故的事实;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宋某某的陈述证实其受伤情况,被害人尚某某的陈述证实其车辆损失情况;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柳某某的供述证实其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并与被害人达成和解的事实;5.鉴定意见:乙醇检验报告证实在送检的柳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57mg/100ml,属醉酒状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宋某某系轻微伤,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柳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证实事故现场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柳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度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萍
2020年6月19日
附:
1.被告人柳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刑事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6.量刑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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