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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柳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曲检公诉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柳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7198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乡,住唐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10日被曲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4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现在其居住地候审。

本案由曲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27日11时30分许,唐县**乡**村赵某某驾驶冀**号三轮汽车沿乡村道路由北向南行驶到曲阳县**乡**村北路段时,驶入逆行,与相对方向行驶的被告人柳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赵某某弃车逃逸。经曲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事故认定小组认定,赵某某与被告人柳某某分别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经曲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对被告人柳某某血液酒精含量进行检验,其酒精含量为88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柳某某在道路上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阮宏哲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柳某某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侦查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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