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确检公诉刑诉〔2016〕146号
被告人柳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1197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街,现住确山县**镇**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6月28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驻马店市确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7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27日23时20分,被告人柳某某醉酒后驾驶着一辆豫Q*****号白色**牌小型汽车,沿着确山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与**街交叉口时,被巡逻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柳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90.0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鉴定意见、血样提取表;
2、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
3、到案证明、查获证明、抽血证明;
4、驾驶人、机动车查询证明、现场照片;
5、证人段某某的证言;
6、被告人柳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柳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确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伟
检察员:王瑞
2016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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