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柳某某危险驾驶案)_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确检公诉刑诉〔2016〕146号

被告人柳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1197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街,现住确山县**镇**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6月28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驻马店市确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7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27日23时20分,被告人柳某某醉酒后驾驶着一辆豫Q*****号白色**牌小型汽车,沿着确山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与**街交叉口时,被巡逻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柳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90.0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鉴定意见、血样提取表;

2、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

3、到案证明、查获证明、抽血证明;

4、驾驶人、机动车查询证明、现场照片;

5、证人段某某的证言;

6、被告人柳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柳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确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伟

检察员:王瑞

                              2016年7月4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