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绍柯检二刑诉〔2020〕405号
被告人柳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324199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乡**村**号。2019年7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浦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8月16日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6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柳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柳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柳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审查查明:
1、2018年12月31日23时许,被告人柳某甲饮酒后驾驶浙D*****小型普通客车沿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桑田一路由东往西方向行驶至出桑田三路269米路段,与刘某某驾驶的粤A*****小型客车发生碰撞,造成刘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柳某甲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柳某甲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2.3mg/100mL。
2、2019年7月7日,被告人柳某甲在被依法采取取保候审刑事强制措施期间,饮酒后驾驶浙D*****小型普通客车从绍兴市柯桥区马鞍街道滨海商业中心出发驶往绍兴东龙印染有限公司方向。当日4时36分许,被告人柳某甲驾车途经马鞍街道思源路和泰机械科技有限公司附近地方,越过道路中心单黄虚线逆向行驶时与道路左侧消防栓、路灯杆、电线杆发生碰撞,造成消防栓、路灯杆、电线杆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被民警处警查获。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柳某甲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柳某甲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7mg/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书证:接警信息、交通警情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保险单复印件、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告知笔录、人口信息资料、门诊病历资料;
2. 证人证言:证人柳某乙、黎某某、朱某某、刘某某、王某某的证言,到案经过,情况说明;
3. 被告人柳某甲供述和辩解;
4. 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
5. 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勘验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车辆痕迹检验笔录,酒精检测单;
6. 视听资料:行车记录仪视频、路面监控视频、抽血视频、执法记录仪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柳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柳某甲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先后两次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一般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新宇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柳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联系电话:1396756****;
2.移送公安侦查卷肆卷、检察卷壹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简易程序建议书》各壹份;
4.移送物品详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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