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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柳某某危险驾驶)(公开版)_袁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袁检刑诉〔2018〕880号

被告人柳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0119**********,汉族,江西省宜春市人,初中文化,务工,家住袁州区**镇**村**组**号。2018年10月18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宜春市公安局宜阳分局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宜阳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10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柳某某在宜春市和园小区旁一快餐点吃饭时饮用一瓶堆花口杯和一瓶燕京啤酒。当晚21时许,被告人柳某某驾驶三轮摩托车(赣C*****)途经宜春市经发大道华宜威玛新能源公司对面路段与李某某驾驶的小车(赣C*****))发生碰撞,造成二车受损,柳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前来处置查获柳某某涉嫌酒后驾车。经分宜钤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柳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46.3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血样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

本院认为,被告人柳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运锋

2018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柳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电子光盘1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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