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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柳某某失火案)_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华一部刑诉〔2021〕7号

被告人柳某某,男性,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61960********,瑶族,高中文化,农民,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住本县**镇**村**自然村**组,因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江华瑶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9日,经江华瑶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同日被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华瑶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柳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1日10时许,被告人柳某某携带打火机到江华瑶族自治县**镇**村**自家责任田清理杂草。当日11时许,柳某某在未对责任田周边杂草进行清理的情况下,从责任田东北角用打火机点燃田里的杂草,因当日北风较大,火由北向南燃烧,烧到西边后引燃了相邻鸡公岭山场的林木,从而引发森林火灾。经林业技术鉴定:过火林地总面积4.82公顷,其中未成林造林地面积2.44公顷,树种为马尾松,林地类别:公益林;灌木林地2.38公顷,林地类别:公益林。

被告人柳某某被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2020年6月23日,经调解,被告人柳某某分别赔偿江华瑶族自治县涛圩镇涛圩社区、石头寨村杨柳寨自然村经济损失各2000元,双方达成刑事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打火机一个;2.书证:受案登记表、接报案登记表、电话报警记录、归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林业事务中心证明、石头寨村民委员会证明、林权证、林业分类办公室证明、调解协议书、领条、谅解书、党员证明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甲、邓某某、陈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乙、卢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柳某某失火引起森林火灾,造成过火林地面积4.82公顷,其中未成林造林地面积2.44公顷,灌木林地2.38公顷,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柳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华平

2021年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柳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住本县**镇**村**自然村**组,联系电话1539986****。

2.案卷材料2册,光盘1张,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2020年1月31日,江华瑶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依法提取打火机一个由江华瑶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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