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东检诉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柳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23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东县****居委*****巷**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经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惠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柳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至6月份期间,被告人柳某某在其居住的惠东县平山红光居委象山白地五巷**号附近的铁皮屋内,多次容留蔡某某、苏某某、刘某某吸食毒品冰毒。同年10月12日,公安机关将柳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柳某某无视国法,提供场所,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仕鸿
2020年2月3日
附:
1.被告人柳某某现羁押于惠东县看守所。
2.侦查卷三册,检察卷一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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