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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柳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永检刑检刑诉〔2020〕140号

被告人柳某某,小名“鸭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71978********,土家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永顺县**乡**村2组55号,现租住于永顺县**镇**社区**小区旁安置房。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 2020年7月2日被永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 2020年7月15日被永顺县公安局逮捕。无前科。

本案由永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柳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柳某某在其住所内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6月29日,被告人柳某某在其住所内容留吸毒人员马某某、梁某某吸食冰毒。

2、2020年6月30日16时许,被告人柳某某在其住所内,容留吸毒人员马某某、梁某某、向某某吸食冰毒。

3、2020年6月30日21时许,被告人柳某某在其住所内容留吸毒人员马某某、梁某某、向某某吸食冰毒。当日23时许,公安民警进入柳某某住所,将柳某某等4人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现场尿检报告等书证;2.证人马某某、梁某某、向某某的证言;3.现场勘查笔录;4.被告人柳某某供述和辩解;5、光碟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柳某某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柳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柳某某如实供述系坦白,对其应当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予以处罚。被告人柳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顺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玉梅

2020年8月2日

                                     

附:1.被告人柳某某现羁押于永顺县看守所;

2.案卷贰册;

3.光盘壹个;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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