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潘某某(绰号“花花”、“小花”),女性,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81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武冈市**镇**村**组,现住武冈市**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武冈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0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18日被取保候审,无前科。
被告人华某某(绰号“华妹”),女性,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6231977********,汉族,中专文化,无业,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和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武冈市**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街**号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武冈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0日被武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18日被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武冈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柳某某、潘某某、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10月至2019年5月,被告人柳某某伙同潘某某在武冈市荷花佳苑7栋3号门面内开设麻将馆,组织人员以搞“红中飞”麻将和字牌“剥皮”的方式进行赌博活动,柳某某和潘某某从中抽取“水钱”渔利,共获利“水钱”约27万元左右,除去开支,柳某某和潘某某分别获利47000元左右。
2、2019年12月12日至2019年12月30日,被告人柳某某伙同华某某在7栋3号门面内开设麻将馆,组织人员以搞“红中飞”麻将和字牌“剥皮”的方式进行赌博活动,柳某某和华某某从中抽取“水钱”渔利,共获利“水钱”约26000元,柳某某和华某某分别获利13000元左右。
被告人柳某某、潘某某、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
的犯罪事实,均认罪认罚,且分别上缴非法所得67000元、45000元、13000元,合计12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等书证;2、苏某某、邓某某等证人证言;3、被告人柳某某、潘某某、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检查笔录;5、同步录音录像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柳某某、潘某某、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柳某某、潘某某、华某某为赌博人员提供赌博工具和场地,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柳某某、潘某某、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被告人柳某某、潘某某、华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柳某某、潘某某、华某某均认罪认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柳某某的联系方式:1558077****;潘某某的联系方式:1365739****;华某某的联系方式:187119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