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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柳某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公诉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某某绰号柳叶、柳艳”),女性,1977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432623197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武冈市迎春亭**社区居委会****号,现住武冈市****号车库,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武冈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31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20年3月18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4月18日某某在其开设的麻将馆内为参赌人员提供条件被武冈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未执行),并处罚款1000元。

被告人潘某某(绰号“花花”、“小花”),女性,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81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武冈市**镇**村**组,现住武冈市**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武冈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0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18日被取保候审,无前科。

被告人华某某(绰号“华妹”),女性,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6231977********,汉族,中专文化,无业,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和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武冈市**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街**号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武冈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0日被武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18日被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武冈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潘某某、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10月至2019年5月,被告人柳某某伙同潘某某在武冈市荷花佳苑7栋3号门面内开设麻将馆,组织人员以搞“红中飞”麻将和字牌“剥皮”的方式进行赌博活动,柳某某和潘某某从中抽取“水钱”渔利,共获利“水钱”约27万元左右,除去开支,柳某某和潘某某分别获利47000元左右。

2、2019年12月12日至2019年12月30日,被告人柳某某伙同华某某在7栋3号门面内开设麻将馆,组织人员以搞“红中飞”麻将和字牌“剥皮”的方式进行赌博活动,柳某某和华某某从中抽取“水钱”渔利,共获利“水钱”约26000元,柳某某和华某某分别获利13000元左右。

被告人柳某某、潘某某、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

的犯罪事实,均认罪认罚,且分别上缴非法所得67000元、45000元、13000元,合计12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等书证;2、苏某某、邓某某等证人证言;3、被告人柳某某、潘某某、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检查笔录;5、同步录音录像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柳某某、潘某某、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柳某某、潘某某、华某某为赌博人员提供赌博工具和场地,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柳某某、潘某某、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被告人柳某某、潘某某、华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柳某某、潘某某、华某某均认罪认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冈市人民法院 

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柳某某的联系方式:1558077****;潘某某的联系方式:1365739****;华某某的联系方式:187119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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