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宣州检刑一刑诉〔2020〕171号
被告人柳某某,绰号阿酷,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501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镇**村**组**号,住宣城市宣州区**小区**栋**室。因犯抢劫罪,于2007年7月被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3月被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1年11月被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与原寻衅滋事罪合并执行五年三个月,2015年2月28日刑满释放。因赌博,先后于2017年4月26日、2018年9月27日、2019年8月8日、2020年2月20日被宣城市公安局敬亭派出所、宣城市公安局西林派出所、宣城市公安局古泉派出所、宣城市公安局养贤派出所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金500元、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金1000元、行政拘留5日,并处罚金500元、行政拘留7日,并处罚金19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宣城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宣城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柳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0日至3月19日,被告人柳某某先后在宣城市开发区望城岗附近养殖场、三环路附近废弃民房等处开设赌场,邀集人员以摇单双的形式进行赌博。赌场每天下午、晚上开两场,每场持续约1个小时,每场有参赌人员约三十人,下注金额几十至上千元不等。柳某某安排秦某某(另案处理)找场地、开场车、望风、提供桌椅,安排何某某(另案处理)开场车、望风,安排祖某某(另案处理)带人参赌。赌场未安排专人抽金,由庄家将场主应抽现金放在赌桌上,柳某某自行收取。期间,柳某某共计获利约14000元。
2020年3月25日,柳某某在家中被民警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秦某某、何某某等证言;
3.被告人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宣城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制作的现场勘查、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柳某某开设赌场抽金渔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柳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其具有曾受刑事行政处罚、坦白、认罪认罚的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寒冰
检察官助理:凤娟
2020年8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柳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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