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海检二部刑诉〔2020〕643号
被告人柳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03198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8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3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柳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至2019年12月期间,被告人柳某某创建闲聊群,吸引多名赌客加入,先后利用星悦麻将和边锋游戏APP软件提供场地,以打麻将方式进行赌博,并以收取房费名义向赌博赢方收取抽头款,共计抽头获利人民币60余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柳某某已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前科资料、人员档案、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徐某某、朱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电子数据:闲聊群记录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柳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柳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柳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艺妍
检察官助理 马阳春
2020年5月1日
附:
1.被告人柳某某现被羁押于海曙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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