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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柳某某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案)_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滦检刑检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柳某某,女,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6261960********,满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住滦平县**镇**村**号,捕前系滦平县**镇阔源楼旅馆经营人,因涉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2月14日被滦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滦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滦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柳某某涉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2020年3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柳某某因其房客秦某(2002年6月18日出生)没有钱交房租,便以给秦某找点挣钱的事为由,引诱秦某卖淫。秦某默许后的当日,柳某某给秦某介绍一名男子,秦某因没看中该男子未达成性交易。几天后柳某某给秦某介绍另一名男子,秦某与该男子在阔源楼旅馆一房间内发生了性关系,事后柳某某得到人民币30元介绍费。此后柳某某多次介绍、容留秦某在阔源楼旅馆内卖淫。每次秦某与嫖客发生性关系后,柳某某均获利人民币30元以上,共计获利人民币200余元。

2.2018年11月份,房客杨某某在阔源楼旅馆住宿期间,柳某某以涨房费为由,引诱杨某某卖淫挣钱。杨某某默许后,柳某某容留、介绍其在阔源楼旅馆地下室的房间内,卖淫十余次,柳某某共获利人民币280余元。

3.2019年12月份,柳某某电话联系洪某某到阔源楼旅馆,介绍、容留洪某某在其旅馆内与嫖客发生性关系。洪某某收取嫖客嫖资人民币100元后给柳某某介绍费人民币30元。

4.2019年6月,黄某某因与丈夫吵架离家,到阔源楼旅馆找到柳某某,考虑到家庭困难,想通过卖淫挣钱。柳某某为其介绍一个嫖客,黄某某将卖淫所得的人民币100元嫖资,分给柳某某人民币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交易记录,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陈某某、秦某、洪某某、黄某某、杨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柳某某供述与辩解。

4.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柳某某利用经营旅馆业的条件,引诱、容留、介绍多人(其中未成年1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柳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部分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滦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保德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柳某某现押于承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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