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普通)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胶检一部刑诉〔2020〕246号
被告人柳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811994********,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山东省胶州市**街道**村**号甲,住所地为山东省胶州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4日被胶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经胶州市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胶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4日被胶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胶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柳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7日晚上,被告人柳某某与其女朋友高某某和高某某同事陈某某、刘某某等人在吃饭饮酒期间因与陈某某话不投机,遂带高某某先行离开,途中与高某某发生争执,柳某某独自回家。之后高某某向陈某某、刘某某哭诉此事,陈某某、刘某某与高某某一起来到柳某某家小区,陈某某多次打电话让柳某某出去,并在言语上辱骂柳某某,持续约四五十分钟后,柳某某下楼与陈某某由言语矛盾升级至互相撕打,厮打的过程中,柳某某用随身携带的小刀将陈某某捅伤。
经鉴定,陈某某的伤情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电话查询记录、谅解书、赔偿谅解协议、收据等;
2.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3.辨认笔录;
4.证人证言:高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5.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6.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柳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柳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雪
检察官助理:李曼凝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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