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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柳某某故意伤害案)_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一部刑诉〔2020〕206号

 被告人柳某某,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21196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靖远县,住靖远县**镇**村**社**号。2007年8月24日因赌博被靖远县公安局东湾派出所罚款三百元;2012年2月29日因殴打他人被靖远县公安局东湾派出所调解处理;2012年1月6日因赌博被靖远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二千元;2013年7月15日因赌博被靖远县公安局罚款伍百元;2014年8月29日因吸食毒品被靖远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靖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靖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柳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9日0时许,在靖远县**镇**街**茶社院内,被告人柳某某因琐事与顾某某发生口角,双方相互抓住衣领撕扯,柳某某用拳头在顾某某右眼部打了一拳,顾某某将柳某某拉拽倒地,后柳某某双手抓住顾某某的脚腕将顾某某拉倒在地,起身后手持啤酒瓶击打顾某某的头部,用脚踩踏顾某某的胸部、腹部,致顾某某受伤住靖远县人民医院治疗。医院诊断为:1.创伤性脑损伤,2.创伤性肺湿;3.(右侧)肋骨骨折;4.高血压病2级。经靖远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顾某某眼部挫伤构成轻微伤,肋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柳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诊断证明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顾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柳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柳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李勤

 2020年11月5日

附:1.被告人柳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097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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