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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柳某某故意伤害案)_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松检一部刑诉〔2020〕158号

被告人某某,女,198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4041983********,满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2019年3月25日因殴打他人被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给予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3日被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柳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8日13 时许, 在赤峰市松山区初头朗镇孤山子新村被告人柳某某经营的酒店内,柳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因琐事发生厮打, 后柳某某持擀面杖将李某某左手臂打伤。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某左尺骨中下段粉碎性骨折构成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擀面杖一根;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郑某某等证人证言;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等鉴定意见;6.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7.被告人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柳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志勇

2020年7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柳某某现羁押于赤峰市松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电子光盘四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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