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静检一部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柳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3197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址为天津市静海区**镇**园**(户籍地为天津市静海区**镇**街**排**号)。2020年5月24日因涉故意伤害罪被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柳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8日7时许,在天津市静海区子牙镇紫金园小区内,被告人柳某某因怀疑被害人吴某某与自己妻子有不正当关系,驾车将被害人吴某某撞伤。经鉴定,吴某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被告人柳某某在2020年2月18日本案作案期间的精神状态诊断为“焦虑症”,在实施本案作案行为期间,有辨认控制能力,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案发后,被告人柳某某、被害人均报警。后民警在现场对被告人柳某某传唤。到案后,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吴某某陈述;
2、报警记录等书证;
3、法医学人体损伤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被告人柳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柳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柳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柳某某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属于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对被告人柳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赵生霞
2020年7月8日
附:1、被告人柳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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