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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柳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乌拉特前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乌拉特前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前检刑检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柳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226197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宁夏**市**区**村**号,捕前住乌拉特前旗**镇**。因盗窃,于2014年11月3日被乌拉特前旗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800元,因故意毁坏财物,于2020年1月8日被乌拉特前旗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乌拉特前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月21日经本院决定由乌拉特前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乌拉特前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柳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5日17时许,被告人柳某某酒后来到乌拉特前旗**镇**,想看一下被害人波某某是如何饲养羊的,到了蒙中院内,被告人柳某某先来到旧蒙中院内的第二排房屋,进去之后看到什么东西都没有,就绕着走到了最后一排房屋,从最后一排房屋最西面的房子进去,柳某某看到房子内堆放着一些草料,这时被告人柳某某想到以前和被害人波某某发生的矛盾,然后掏出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这间房屋内靠北墙地上和靠南墙地上堆放的草料分别点燃,火着起之后,柳某某心生悔意,便拿起地上的尼龙袋上去灭火,但因火势过大,无法扑灭,便逃离现场。案发后,经乌拉特前旗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柳某某烧毁的房屋修复总价值为27311元。被烧毁的草料价格认定不予受理。被告人柳某某在到案后一直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立案决定书、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犯罪嫌疑人人口户籍查询表、到案经过、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收缴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波某某、布某某某、乌某某某某陈述;

3.证人证言:证人孙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4.鉴定意见:鉴定聘请书、乌拉特前旗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乌前旗发改价认[2020]鉴字4号)、鉴定意见通知书、乌拉特前旗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乌前价认定不受字【2020】2号);

5.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照片、辨认笔录;

6.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柳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本案判处被告人柳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付捍东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柳某某被羁押于本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本案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4.认罪认罚具结书及证据开示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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