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刑诉〔2020〕256号
被告人柳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0322************,汉族,文盲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五河县**镇**村**号,现住安徽省五河县**镇**村**号。被告人柳某某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4月11日被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7年1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五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五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柳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7月9日依法延长办案期限十五日,时间从2020年7月10日至2020年7月2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份,被告人柳某某在五河县小溪镇赵庄村汪庄东边一户闲置的三间瓦房里多次提供赌具,组织人员以“推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五河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平面图、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柳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柳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秀峰
2020年7月23日
附:1.被告人柳某某现监视居住于安徽省五河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