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柳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032219XXXXXXXX,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住安徽五河县XX镇XX村XX号附XX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五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9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五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五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柳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6日7时许,在五河县小溪镇赵庄村英刘庄,被告人柳某某和赵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后互相厮打,被告人柳某某用拳头击打赵某某头面部。2019年11月21日,经五河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伤者赵某某左眼部损伤构成轻伤一级;鼻部损伤构成轻伤二级。被告人柳某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住院病历等书证;
2. 证人高某某等证言;
3. 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4. 被告人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柳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柳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卜胜军
(院印)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柳某某现羁押于五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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