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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柳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柳某某,男,19XXXXXX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34032219XXXXXXXX,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住安徽五河县XXXXXX号附XX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11月25日被五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9日院批准逮捕五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五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柳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6日7时许,在五河县小溪镇赵庄村英刘庄,被告人柳某某和赵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后互相厮打,被告人柳某某用拳头击打赵某某头面部。2019年11月21日,经五河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伤者赵某某左眼部损伤构成轻伤一级;鼻部损伤构成轻伤二级。被告人柳某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住院病历等书证;

2.​ 证人高某某等证言;

3.​ 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4.​ 被告人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柳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柳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卜胜军

(院印)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柳某某现羁押于五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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