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柳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柳某某,男,1997年****日出生,身份证号3503011994********,汉族,小学文化居住地吉林省梨树县****围子。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8月20日被德惠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9月29日被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1月21日被德惠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德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柳某某涉嫌盗窃罪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9日23时52分许,被告人柳某某在本市2.5街博宇星网吧二楼,趁被害人王某某睡觉之机,将其放在手边电脑桌上正在充电的一部华为P20pro手机盗走。经德惠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手机价值1433元。后被害人报案,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柳某某抓获。被告人柳某某到案后对其实施盗窃的事实全部供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信息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 被害人王某某陈述;

3.​ 被告人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讯问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志清

(院印)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德惠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