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21〕6号
被告人柳某某,外号小黑,男性,1997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现住吉林省四平市梨树县万发镇**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8月20日被德惠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9月29日被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4月20日德惠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2020年10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9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10日被德惠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德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柳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6月4日凌晨,被告人柳某某伙同王某某(已判决)、吴某某(已判决)、蔡某某(另案处理)、华某某(另案处理),将本市东风路二道街朱老六水果蔬菜商店护栏掰断,撬开窗户进入店内,盗窃人民币1000元。
2、2017年8月9日下午,被告人柳某某伙同王某某、吴某某、蔡某某、华某某在本市中央街六七道街一牛仔裤店内,以试裤子为掩护,将被害人王某甲放在店内的人民币187元盗走。
3、2017年8月16日,被告人柳某某伙同王某某、吴某某、蔡某某、华某某在本市新东方地下超市千衣汇批发城内,以试衣服为掩护,将被害人李某某放在电表室内的挎包内的人民币300余元及一部三星手机(价值1100元)盗走。
4、2017年8月中旬某日,被告人柳某某伙同王某某、吴某某、蔡某某、华某某在本市新东方地下超市千衣汇服装批发城内,盗窃男士短袖T恤衫8件。
5、2017年8月20日,被告人柳某某伙同王某某在本市吉地华府小区内,将一辆出租车后窗撬碎并进入车内,盗窃人民币600余元。
6、2017年8月22日19时许,被告人柳某某伙同王某某、吴某某、蔡某某、华某某在本市港丰小区的满客隆超市内欲行盗窃,王某某盗窃一个猪肘,柳某某等人尚未实施盗窃行为时被保安抓获,猪肘被保安放回货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王某某、华某某、蔡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朱某某、李某某、姜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提取、指认、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柳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爽
检察官助理:周嵩阳
202年1月12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德惠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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