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梅检一部刑诉〔2020〕346号
被告人柳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27199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梅县,住湖北省黄梅县**镇**村**。2020年10月1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黄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0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黄梅县公安机关执行,现羁押于黄梅县看守所。
本案由黄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柳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6日14时许,被告人柳某某窜至黄梅县**镇**村**组***未建成的毛坯房内,利用刀片及起子等工具将房屋内待安装的电线割开后,将电线内的铜丝以114元的价格卖给**镇***赵某某开的废旧回收店,后用于上网消费。
2020年10月2 日中午,被告人柳某某窜至黄梅县**镇**村**组李某某家,利用方桌及木梯攀爬至二楼卧室内盗窃一枚18K金戒指,后被公安机关抓获。2020年10月15日经黄梅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戒指价格为2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柳某某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珠宝销售凭证及鉴定证书、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赵某甲、黎某某、赵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黄梅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5、被盗现场方位图、示意图;6、辨认笔录;7、指认照片;8、视频光盘一张;9、被告人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柳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欣
2020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柳某某现羁押于黄梅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证据目录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5.本案建议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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